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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规定

2022-03-07
补充内容:什么是事实婚姻! 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国函(1994)6号早已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以时间为界限,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可见,事实婚姻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事实婚姻若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但其关系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含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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