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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债权担保风险的方法:注意担保是否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置的财产;注意担保是否可以用于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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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风险 所谓国家风险,是指进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由于进口国或者出口国宏观经济的调整或者政策的突然改变,给企业带来不可逆转经济损失的风险。通常说来,进出口双方国家的某一方发生战争、重大政治变化等都属于进出口企业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风险。此外,海关、国家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对进出口产品的认定态度也在这一范畴之类。 国家风险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进出口企业与其贸易国之间存在较大的目标不一致,当双方的目标存在冲突时,这些冲突就有可能进一步引发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贸易国发生政治危机、国家动乱、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等突发情况,这些重大突发事件也可能造成国家风险;三是贸易国的经济状况出现较大调整、变化,比如外债水平、通货膨胀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等都有可能引发国际贸易中的国家风险。通常来讲,贸易国的政治动荡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经济运行不佳,而这二者都是引起国家风险的主要原因。 (二)、汇率风险 从1973年以后,许多国家央行纷纷开始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国与国货币之间的汇率不再固定于某一范围内,而且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因此,如果两国之间的货币汇率出现较大的波动或者十分频繁的波动,则有可能给两国之间以外币计价的进出口企业带来汇率风险。 所谓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是指参与外贸活动的企业,由于汇率变动的随机性所带来的相对损益。通常来讲,汇率风险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进行外汇买卖时的汇率风险,也可称为外汇买卖风险;二是会计处理时的汇率风险,又可称为计价风险;三是交易结算时的汇率风险。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对其国际贸易活动带来风险的汇率风险主要属于交易结算时的汇率风险。有可能面临交易结算风险的进出口企业主要是一些贸易过程中采用外币进行计价的企业,这些贸易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产品和劳务等。 汇率的波动为什么有可能给进出口企业的国际贸易带来汇率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所有的外贸企业,其外汇收支都需要与本币进行折算。然而由于国际贸易本身流程的特点,所以从国际贸易双方之间交易的达成到最后外汇进账,中间往往会间隔一段较长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本币与外币之间汇率如果发生较大的改变,就有可能变相地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从而造成汇率风险。 (三)、信用风险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可以说是从古至今许多贸易过程所信奉的原则,然而国际贸易则不然,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国际贸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企业由于分出两国,往往在时间、空间上难以协调一致。所以,如果交易双方企业中任何一方的信用存在问题,那么及时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卖方如果先交货,则有可能收不到货款,而买方如果先付款,则有可能收不到货物,最终双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所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就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债务人由于信用问题,而不及时偿还对该企业规定金额负债的风险。 产生国际贸易信用风险的根本原因主要有三个――国际原因、国内原因、企业自身原因: 1、国际原因。国际环境中给进出口企业贸易过程带来信用风险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宏观环境、金融环境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在国际间的失衡等。其中信用风险管理在国际间的失衡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发达国家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做得较为完善,他们往往有健全的监管制度和司法保障,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外贸过程中因为信用风险而给任何一方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然而在部分发展中国家,法律层面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往往还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2、国内原因。目前而言,进出口企业国内引起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包括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国内信用风险管理不足、未建立完善的信用欺诈管理机制、国内信用风险监督不足等。 3、企业自身原因。企业自身的信用不足可以说是引起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风险的根本原因之一。而企业信用不足主要是因为缺乏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企业内部职责不够明确、缺乏可持续发展观念等。
首先,针对业主至今还有80万元按揭贷款未还,并且还有40万元信用卡未还,如果您为其提供反担保,这个风险是比较大的,建议您慎重考虑;其次,如果对方无法偿还上述债务,那么一旦担保人追偿的话,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那么您会受到牵连,因此,在业主未偿还前,这种风险是一直存在的;再次,您跟业主签订这个协议,因为是意思自治的表现,那么这个协议有效,但是,有效并不代表您的权利能够得到保障,说个更直白点,这个协议即使有效,一旦债务人没有资金偿还的话,您也是胜了官司得不到想要的结果,那么这个结果您要考虑清楚;最后,不建议您为业主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让其找其他第三人为其债务提供反担保,这样对您更加有利一些,如果后续有什么问题,可以再跟我继续沟通,为您指导服务。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那可是大案子。)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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