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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是怎样规定的?

2022-08-11
建设部2002年出台《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和2004年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来,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对其性质的争议颇多,主要有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行政许可说、行政合同说等观点。 结合特许经营合同中具有行政与合同的双重性,有人认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一方面政府通过合同加强对商事活动的干预,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合同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通过协商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1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特许经营合同在各方面都比较切合行政合同的特征,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将特许经营合同作为行政合同比较合适。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可知,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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