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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所以断绝父子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因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或继父母死亡、或亲生父母死亡而解除; 二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离婚后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都愿意保持父母子女关系则继续保持,反之则没有任何关系。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养父母和养子女都有依法要求解除收养的权利。
父子关系属于血缘关系,这是不能用法律“断绝”的。 所以,在《民法典》中都有关于父子之间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和继承关系的规定,没有“断绝父子关系”的规定。 既然没有规定,就没有相关的“程序”可言了。例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了父子关系是法律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那么,显然是“断绝”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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