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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第40的回答为一、期间(一)期间的概念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都应...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法第7条如下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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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法释是对于行政复议时效的规定。 是对有关部门“作为”伤害当事人的时效规定。 对于“不作为”的时效,另有司法解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内容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释议是关于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规定。 对于符合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合法、及时地审结复议案件,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采取什么样的审理方式是行政复议法起草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有的同志认为应明确采用庭审方式,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听证方式,还有的同志提出应采用书面审理与庭审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等等。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行政复议审理采取何种方式,应当与行政复议本身的特点相符合,行政复议作为一项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并且一定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复议不必也不应当“司法化”,这是行政复议工作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复议效率原则,主要表现为:一是要求整个行政复议过程体现出便民、及时的特点,尽可能减少行政复议申请人在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因此,不能像一般诉讼程序那样,要求当事人花大量的时间进行庭审活动。二是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迅速、简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上下级领导或者指导的关系,往往不需要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求得对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把握。因此,为了避免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造成诉累,体现效率原则,行政复议的审理直采取书面复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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