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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有利于农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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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群众植树造林,加快山区、平原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治理荒山、荒地、荒滩,控制风沙危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土地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从事采矿、石油勘探开发、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减少占用耕地和破坏植被。造成破坏的,要复垦还耕、恢复植被并赔偿损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农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二)负责农业资源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组织农业环境监测、农业环境质量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五)保护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六)调查处理或者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七)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八)依靠规定行使的其它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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