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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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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不能上诉,裁定书尾部要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上诉必须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过了上诉期裁判就生效了,生效裁判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1、执行裁定有错误的,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方式撤销原判决。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被撤销执行的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终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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