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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时要遵守相应的原则,而自愿原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被他人威胁签订具有欺诈性合同的,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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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甲乙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说明东西的价格。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合同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一定要做好合同风险的事前防控工作。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全面准确地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未雨绸缪,避免风险的发生。 1、审查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代理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无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从实际工作案例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有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2、审查合作方有无相应的从业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本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不能轻信合作方谈判代表的一面之词。 (二)做好对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工作。 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字斟句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聘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屋的事实。”
加强对买卖合同的管理;加强单位内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可以帮助单位根据合同科学安排各项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签订买卖合同前的反欺诈行为。在此期间,反欺诈审查是对签订买卖合同的主体的审查。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审查:从公民和法人两个方面审查对方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对方的声誉,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签订买卖合同时的反欺诈行为。现阶段反欺诈的主要任务是以合同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和相关程序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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