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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是指男女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 《民法典》第一...
婚姻当事人有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关系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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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是空白。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婚约的法律原则可以解释为以下几点: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听其自便。但是,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2、订婚不是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既可按照民间习惯先订立婚约,然后再正式结婚,也可以不经订婚而直接进行。无论是否订婚,结婚的惟一必经程序是办理结婚登记。 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亦即婚约只产生道义上的义务,不得强制订婚人一定成婚,一方订婚人在另一方悔婚时不得要求保护其要求与对方结婚的权利。 4、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以双方合意解除,也可单方解除,而不论其有无正当事由或有无过错。当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应通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也无须经过法定的诉讼或调解程序。1、《》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以提前上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法院在做出婚姻无效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之间属于同居关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孩子按照婚生孩子来处理。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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