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试验和先进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的罚款;(二)征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征占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五十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坏和损失。水土保持设施,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的总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1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310人已浏览
4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