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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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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如何)《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批准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粮食补贴、种苗造林补贴和生活补贴。具体补助标准和年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运输,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运输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分担给予粮食补贴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作物种植习惯和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粮食的品种。粮食补贴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给退耕还林者。第四十条退耕还林第一年,当年补助粮食可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贴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员支付当年的补贴粮食。第四十一条支付的补贴食品不得折算成现金或代金券。供应补贴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贴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贴应当用于种苗采购,剩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贴和封育管理。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性支付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四十三条退耕还林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补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证书的退耕还林人支付当年的生活补贴。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和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补助资金和粮食。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的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持费用,由国务院发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由国务院发展规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规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检查验收、赎回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有关部门需要核实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公示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存活率、资金和粮食补贴。《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直接补贴退耕农民。现行退耕还林粮食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给予退耕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民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和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和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来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民,并与管理和保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草补助2年。依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及生活费补助政策已过期的,应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后到期的,应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林业部门退耕还林补助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原补助期退耕地造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2004年前每亩每年补助原粮300斤,按70元每100斤计算,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20元。从2004起,国家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改为现金补助。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10元,生活补助费20元。2007年国家延长补助期及其标准:生态林延长8年,经济林延长5年,还草延长2年。每亩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每年生活费20元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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