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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况,在存在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认诺行为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 一、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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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借款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保证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取消担保的方式,是向取保候审的机关出具申请书,要求取消担保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是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就重新开始计算。中断的情形有: 1、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起诉或申请仲裁; 4、与起诉或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及《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导致主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债权人就主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请求; (3)主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及保证人同意履行保证义务和债权人就保证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些事由也导致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主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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