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在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保证房屋的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要求使用房屋。(二)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在棚户(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结论的要求搬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治理。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房屋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或者,房屋经过治理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或者公租房,并及时回迁。(三)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危险房屋,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搬迁不及时造成危害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及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经鉴定有重大危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配合搬迁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政府产权的直管,由政府统一异地安置;属于单位管理的房屋,由单位协调解决;属于私产的房屋,由政府按照房屋的残余价值补偿或者以补偿价值异地安置。需要整体拆除的房屋,拆除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01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3,410人已浏览
3,0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