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法》当中所规定的在先权利是包含著作权的,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这里的在先权除了著作权...
1、是有冲突的,因为著作权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在先权利,按照字面意思,在先权利就是处于在先状态的权利。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然而商标法并非一概保护所有的在先权利,而是暗含着“市场价值”的要求。即只有具备一定的知名度、有“被抢注价值”的在先权利才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3、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并不仅限于已经明确得到保护的“权利”,还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抢注“驰名在先权利”虽然可以哗众取宠、夺人眼球,但绝不是企业发展的长远之道。因为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它始终与商品、商家、商誉紧密相连。离开了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无价值可言。与其投机取巧、坐享其成搭“名牌”“名人”的便车,不如脚踏实地,打造属于自己的“金字招牌”。
没有区别,版权和著作权一样,内容相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9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