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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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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处理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要撤销婚姻的,需要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二)被胁迫的一方和另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了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声明;(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4)当事人持有: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救助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
撤销婚姻登记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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