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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则上均等分割的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有差异。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分别管理,使用者所有的差额部分不同,多得财产的一方用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对方。(3)登记结婚还没有共同生活,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或者婚前支付给支付者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作经营的,入籍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配入籍财产的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籍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5)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栽培业等,离婚时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合理分割或折扣处理。(6)双方修理婚前一方所有房屋,改装,拆除原来的建设,离婚时没有变更产权,增殖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主打折补偿对方。(7)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适当返还。获得财产的性质是要求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可以通过赠与处理。(8)对于不适合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的房子,必须根据双方的住宅状况和照顾孩子的抚养和无过失的一方等原则分配给一方所有者。分配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的补偿。双方条件相同时,应照顾妇女。(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效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坏、损失、消失,离婚时一方要求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一、双方协议离婚后反悔的,因为协议离婚民政局只作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仅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到国家公权利的认可,如果一方有异议或反悔的话,仍然享有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对于离婚时应当分割没有正确分割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诉讼时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三、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领取结婚证后,获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如何检查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综上所述,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一般谁主张谁举证,除非:(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人民法院必须依职权取得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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