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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夫妻二人共同名义借款,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借款不一定算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借的款那么一般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夫妻借款是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以夫妻的名义借的,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算共同债务。
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对外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参考2018年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在借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则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即使只有夫妻一方在借款时签字,如果能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权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第三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即使贷款只有夫妻一方签字,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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