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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或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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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改变轨道交通用地性质的;(二)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三)未根据要求审查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相关文件的;(四)未依法履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职责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乘客应当服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指挥,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
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抢救伤者、排除障碍、恢复运行、处理事故的顺序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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