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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配偶指去世时的配偶,父母指死者去世时还健在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也包括亲生子...
遗产应该按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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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对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尽了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根据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照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办理。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割法律有规定,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方法:第一,同一顺序一般均等;(第13条)均等获得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在同一继承顺序上,而且各共同继承人的条件大体相当(指劳动能力状况大体相当;或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情况大体相同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大体相同;或各继承人的能力和扶养条件大体相当)第二,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有四种情况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多尽义务多分、少尽义务少分、不尽义务者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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