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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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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二)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界限1、罪名构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单一罪名;后罪是选择性罪名。2、主体不同。前罪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后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3、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罪是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后罪的行为既可发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5、欺诈的对象不同。前罪的欺诈对象是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后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或认股人。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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