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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如果是对于法定的继承人,是属于遗产的,可以拥有这笔补偿款,如果有多名继承人,法律也是规定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排序分配,当...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土地补偿款的专属特征来看,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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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法律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2、从承包方式上看亦不属于遗产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在承包期内,该户内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户中的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征地补偿款当然由其他成员依法享有。
地役权属于物权。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征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和土地补偿款的专属特征来看,其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配,因为土地补偿款具有专属性,一般是由于个人属于村集体组织成员才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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