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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放弃继承的不需要进行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
转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转继承人要放弃继承权必须要在转继承权开始后,转继承遗产开始处理前,以书面形式的作出放弃转继承权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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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与人们的社会、经济、文化、家庭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继承,既包括财产的继承也包括身份的继承,这反映了我国传统继承制度的特点。狭义上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即指继承人承受死者遗留的财产权利(积极财产)和财产义务。近现代法律中的继承是狭义的继承,即单纯的财产继承。 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化,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继承的放弃的规定,实践中不易操作。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此条的理解,观点不一。 根据《继承法》,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以理解为,继承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法定要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继承人放弃继承,放弃的应该是已经继承的财产的所有权。理由是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发生,而此时,财产已经发生转移,只不过是在分割前由继承人共同共有。这一观点是比较正确的,持此观点者有法条依据,也可由学理所得出。“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在继承开始时生效。在继承的情形下,依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继承中的物权变动,只能是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 另外还有一种理解,认为继承权的放弃等同于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其认为继承权的实现依赖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而《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可见继承的发生的条件不是继承人所能控制的,其成就的唯一条件就是被继承人的死亡。
放弃法定继承以后不可以再获得继承权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放弃继承权不等于放弃所有权。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所有权是指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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