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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
首先要看双方形成何种法律关系,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若雇员对此次死亡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话,雇主是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若是形成无偿帮工关系,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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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可以认定工伤。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员是个人行为,该侵权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关责任
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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