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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要提交起诉状,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应包括:原告详细情况,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下面是一范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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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晨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流程及其相关问题,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所以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与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法是一样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起诉书具体如下: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此致某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综上所述,如果孩子的出生环境中不是在正常的法律保护的家庭的话,孩子的抚养权就不能在原则上确定,如果此时产生纠纷的话就应该直接去法院要求用判决的形式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但是当事人还是需要拿出对孩子有利的证据才能胜诉。
未婚生子抚养费纠纷起诉状的书写首部就是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正文部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其实和普通的民事起诉状内容基本一致,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就在于诉讼请求是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以及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的方式,并且通常需要讲清楚孩子和对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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