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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基础法律制度; 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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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注册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和审批一般侧重于四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投资知识产权时,应确定投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四个要求,即确定性、现有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要清晰具体,不能只是抽象的概念。现有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实际上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依法享有对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如果不能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具体评价,则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独立完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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