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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是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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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应诉管辖是指没有该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期限,人民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网上有很多模型,可以输入移送管辖裁定搜索参考。对移送管辖的处理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的投诉不影响被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所谓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核实审查,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方可进行移送。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则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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