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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处理纠纷的机构不同。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受理,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诉讼由法院受理,监督机构是检察院。2.一旦合同双方约定选择仲裁解...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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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仲裁虽然都是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法律形式,但是有显著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四是审理程序及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不同。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则有较大的自由度,几乎每一步骤当事人都能主动作为,如约定由3名仲裁员还是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开庭审理等等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不得强迫。 五是监督程序不同。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我国仲裁委员会则实行一裁终局制,并适用司法监督程序,即(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符合撤销裁决条件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不予执行条件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经济纠纷主要解决方式 诉讼 一、经济诉讼概述 (一)经济诉讼的概念和任务 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经济诉讼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确认经济权利义务关系,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经济诉讼的主体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经济诉讼中,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活动,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以,人民法院在经济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对经济纠纷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2、诉讼当事人 经济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经济权益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害了原告合法经济权益或与原告发生经济权益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即原、被告所争议的经济实体权利,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当事人作为经济诉讼的主体,其诉讼行为对经济诉讼有重大影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学术界对医患关系是不是合同关系存在截然不同的看法。在司法实践中,主流意见认为医患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纠纷发生的前提是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医疗纠纷都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现实中有一种倾向,那就是不考虑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都作为侵权来对待。在医疗纠纷中,这一倾向更加明显。 当事人和不少法律专业人士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存在一认识误区:因合同纠纷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对于同一案件,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赔偿数额和实际赔偿金额要低于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这也是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远多于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的原因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的违约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所受损害)和间接损失(所失利益)。 当患者因医疗过错行为致残时,适用《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计算的赔偿金额有时要高于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原因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了赔偿年限,而《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可以预期寿命与实际年龄之差为赔偿年限。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普遍不高的现阶段,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请求赔偿数额和实际赔偿金额,完全可能高于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起诉的案件。如此起诉的主要风险在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违约归责原则持何种理解。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的大多数情况,是患者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的某后果,被患方认为其生命健康权受到医方侵害,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案由,因此,建议对起诉前已了解的情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后,再对案由进行选择。 1)、根据诉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选择案由 (1)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当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2)诉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直接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以间接方式指出了医方诊疗护理中的不足,当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3)前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且未指出医方诊疗护理中的过错或不足,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4)已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至(四)项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5)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有明显的损害结果,虽难以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较准确的判断,可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 (6)前未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无明显的损害结果,不宜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 (7)前经过首次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一般以再次鉴定的结论为依据,选择起诉案由。 2)、根据预期获偿的金额选择案由 由于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存在“二元化”的现象,即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存在二种标准,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在大多数情况下,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要高于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尤其是在患者死亡的情形中,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其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要远低于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但在下列情形中,可出现相反的计算结果: (1)患者残疾的,尤其是60周岁以下残疾的 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年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为最长三十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二十年。尽管两者分别以年平均生活费与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为人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平均生活费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但年限的不同,前者的赔偿数额可多于后者。 如:以北京市城镇居民为例,2004年的年平均生活费(等于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0.4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637.8元,乘以不同的年限数,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的预期获偿金额为366012元,以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的预期获偿金额为312756元。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有具体的计算办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无具体的计算标准,这时需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纠纷成为社会上比较常见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相关案情收集资料。根据相关的受害证据进行相关的诉讼,办理这类案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的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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