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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
变更合同的的情况有: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 2、因重大误解而变更合同; 3、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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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除此以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也可以经过协商就不能履行的部分进行变更。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
1、按照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必须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更改后的内容对对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更改合同的做法也属于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都不同意变更的内容,那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是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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