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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不是独立法人,只是总公司的分设机构罢了,权利义务还要总公司承担。你说的情况就如同左手和右手签合同,并不能凭这样的合同对抗第三人。有具体案例吗,个人觉得,一般好像不行吧,合同要双方协商签订,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情况只有总公司一方有资格订合同,而分公司没有,相当于总公司为分公司制定了内部规则,不是合同。
1、分公司和总公司并不属于挂靠关系。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总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跟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分公司由设立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也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都是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2、工商登记方式和名称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分公司领取《》。 3、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资产追究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之外,不能清偿的部分也不能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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