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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义务补足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如果在公司破产是股东仍然不能补足,只能起诉该股东,不足部分会变成股东个人债务,由股东承担责...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在对内法律关系中(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应采用实质说,将实际投资者认定为股东,享有股权;在对外法律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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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认缴股东退股后,如果实际缴纳出资,则不需要承担债务,因为法律规定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在缴纳应缴出资后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但如果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况,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退股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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