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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已经修改,原来是一年,现在是3年。对于受害人而言,过了诉讼时效后,其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仍然是存在的,只是这种权利不再受到...
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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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有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其中该条第(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该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该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该法表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并不意味着公司必然解散,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例如你公司经营期限虽然已经届满,但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经营期限的方式,来延长经营期限,从而达到公司继续存续经营的目的。而由于原来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协议,必须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和该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各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时,应由股东会在经营届满前6个月作出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表更登记”并非全部属于有效决议。即原来公司章规定“必须经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和“公司各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时”作为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前提条件,明显与“有限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冲突,且前两项通过决议程序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公司章作出相反的决议,否则该决议无效。而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按照原来章程规定的部分无效决议来作为延长经营期限的依据,但经股东大会已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了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且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行为,视为重新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且该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据此该决议有效。而无效的公司章程协议自始无效,既然无效,则公司小股东虽然反对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但其意图依据原来无效的公司章程协议来作为撤销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该小股东的申请。
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债权就面临无法实现的可能,但也不是肯定不能要回。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是从应该还款或付款时起算。另外,也要考虑时效中断或中止等法定情形。有些债务表面上看超过2年,但不代表超过诉讼时效,最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况:1、借款或其他债务未明确偿还及履行时间的,时效从催要后才开始起算。比如一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时效并不是从借款时起算,而是从出借人开始催要后才开始起算。2、催要或主动还款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重新起算。如果在时效未到前,债权人有催要行为或者债务人有偿还部分债务的行为,可引起时效中断,其法律后果是催要或偿还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得如果主张时效中断,而债务人不承认,得债权人举证。实践中,很多口头催要或承诺,最终可能会面临无法举证,如果不能形成书面文件,要考虑及时起诉。当然,如果时效确实已经超过,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代表绝对不能追回债务。比如: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能主动偿还债务也是可以的。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承诺可继续偿还债务的,时效也可以重新计算。再比如:一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也是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在法院审理期间,如果债务人没有以时效超过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在判决时就不能以时效超过为由不支持这项债务,也就是仍存在胜诉的可能性。
过了诉讼时效后,这个借贷关系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就是说你们之间虽然有债务关系,但起诉的话是不会胜诉的,还不还全看借钱人的道德和信誉。如果借钱人自愿还钱的话,也是合法的,不管他还一部分还是还全部,你都不能再起诉了,即使起诉也赢不了,所以他还多少都是自由,多还一点你就少损失一点。其余未还部分,还是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是说他还款之后诉讼时效就重新计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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