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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有关上诉维持原判怎么办问题的相关规定如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应维持原判,然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当然,这样作的前提是一审时检察院没有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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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维持行政复议判决书怎么写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来看,它所明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上面所提到申诉在行政诉讼层面上一般是指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而行政复议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申诉与行政复议并不是一回事。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中所规定的“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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