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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
1、本人去现场取消。在投诉了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就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劳动者本人可以去投诉地现场撤销投诉,并签字确认。 2、打电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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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立案后的下一步是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事件,必须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写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的资料,证据一起转移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做法,调查结束的条件是1、犯罪事实已经明确。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2、案件证据确实.充足。3、法律程序齐全。侦查终结时,各种法律手续必须齐全.完备。法律手续是侦查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是侦查工作质量的保证,所以,只有法律手续完备,才可侦查终结。
首先我要向你解释一下,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这种违约行为银行是有权向你收取本金、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等;假如你是严重逾期,银行还会将你上诉到法院,最后产生的一切费用还是要由你个人承担。其次,如果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逾期不还款,在国家法律中是会构成信用卡欺诈犯罪,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长期的逾期不还款是会对你的人行征信产生影响,会对你今后的房贷、车贷等一切贷款引发不良影响。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矛盾多发的转型时期,在民诉实务上体现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意情况愈演愈烈。然而,享有合法权益的案外第三人却受司法机关被“骗取”的生效判决效力扩张的影响,合法权益被恶意当事人所侵害。为了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也为未能参加诉讼而没有获得程序保障、却可能受到判决既判力扩张效果拘束的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我国设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使第三人能够通过该制度撤销他人进行诉讼所形成的错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实现权利的救济。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首先,是判决效力突破相对性进而对第三人产生实际约束力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利的风险,为防止这种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损害必须事先加以矫正。判决效力本身只应当约束诉讼当事人双方,而不应当扩及是第三人,然而法律根据一定的利益考量规定了判决效力相对性的例外,此时判决效力会及于涉诉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由于判决具有形成力,即判决生效后会对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而这种对世性效力带来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与立法目的相一致。因此,在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可期待的诉讼利益同时,也应当赋予第三人等量的防御性或救济性权利,以保证两端的权利义务大体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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