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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
如何确认各种担保合同的效力?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是所有涉及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混合式贷款担保纠纷案件也不例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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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双方当事人表意真实;合同的条款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主债权债务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由此可见,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即必须采取法律要求的形式(书面形式)才成立的合同。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只有保险合同中记载的才有效。 反之,口头上的许诺,保单利益等是无效的。 所以,在拿到保险合同的第一时间,应该去确认书面合同是否与前期沟通确认的内容一致。
招投标双方在同一工程范围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中标结果的协议,应当认定为《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变更。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备案的中标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应以上述文件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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