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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不继承财产亦不承担债务?

2024-12-04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确立的相关原则,继承人在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时,应以所接手的遗产的客观所能实现的价值为极限,以此履行被继承人依照法定应尽的税费与债务的偿还责任。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则其对被继承人依照法定应负的税费以及债务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清偿义务。这就意味着,假如遗产的总价值无法抵消全部债务,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进行偿还,除非他们自愿表示愿意承担此部分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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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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