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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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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是属于经济法范畴还是民法,法学界多有争论。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且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比较重要的法律。这才是符合我国的基本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我国经济法。其主要是以调整国家在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当属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重要的部门法。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民法。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是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的部分专家和学者。他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调整市场交易的法律,其倡导的原则是: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所列举的并且明令禁止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中,主要的是民事侵权行为,所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列入民事法律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民法范畴,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竞争行为,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一)商业广告的载体可以直接感知 商业广告的载体可以被受众通过视觉或听觉直接感知,不需要受众进行转换或深度思考,商业广告推荐内容有一定的直接性。商业广告一定需要借助于某种形式的媒介传播。这种媒介不用受众进行转化,即可直接理解其推荐的商品或服务内容。 商业广告会使受众形成广告记忆表象。广告记忆表象是指受众把感知过的广告形象在头脑中再现出来,是感知留下的印象,虽不如直接感知时所得的形象那样完整、稳定和鲜明,但依然能反映事物的大体轮廓和一些主要特征。倘若某人记住了一则看过的广告,在头脑中会留下大体印象。 商业宣传通常是针对品牌整体形象的推荐,并不一定指向某一具体型号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要将有效的讯息对外传达即可,不强调传播的载体、媒介和形式。 (二)商业宣传的受众面大于商业广告的受众面 商业广告的受众主要是潜在客户及合作对象。商业宣传的受众没有一定的目标选择性和针对性,只要达到宣传目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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