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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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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交通、规划、环保、城市管理、园林、、农业(农业机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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