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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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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抓人扣留最迟3个月放人,检察院自侦案件,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14天,提前批准逮捕,批捕后还有2个月的侦查期限,侦查终结后向公诉科移送案卷,公诉科有一个月审查期限,再到法院有2个月审判期限,至迟不超过3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所以,执行程序是: 1、检察院批捕后会将逮捕决定书送达给公安,公安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并将执行的回执在3天内送达给检察院。否则,检察院可以向公安提起纠正违法。 2、执行,是公安到看守所内向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通知书。因为,只有之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才需要报捕。也就是说,所有的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报捕案件,在报捕之前公安机关都已经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在批准逮捕之前已经在看守所了。所谓的执行,只是从刑拘到逮捕形式上的转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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