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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当地省政府制定的土地占用赔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保障长远生计。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块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块综合地价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农业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辟谣】非农户口不能征地补偿?真相:不是分析:并非所有非农业户口人员都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比如1。因上学而迁移户籍的职业期间和未取得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应认为尚未从家庭中分离出来,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应认定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关系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或者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因此,如果成员脱离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认定他们已经失去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无法获得征地补偿。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综合判断。而且不能因为村民是非农业户口而一刀切地将其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不给予土地补偿。因此,对于非农业户口的补偿,需要具体分析具体问题。【提醒】土地补偿延迟怎么办?1、土地补偿延迟,可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分。
国家占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根据《》第47条规定执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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