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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 2、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的; 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事件的司法解释》第12条至第14条,住宅有以下质量问题,1、住宅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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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子,可以退房并要求赔偿: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很多人不清楚交房后质量问题赔偿怎么解决,其实要分两种情况: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非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如遇房屋防水等非主体结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则依约定执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无特别约定,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予以解决,但一般开发商不会同意退房。遇到此类问题,如在法定保修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超过法定保修范围和期限的,实行有偿维修。其中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出;属于购房者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费用。如果开发商在法定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一般来说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发生质量问题的并不多见,大量发生的是非主体结构问题。因此,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重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收房时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保修期及保修范围。
以下是房屋质量问题:1。建筑物不稳定。表现为沉降期过后仍在下沉;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倾斜;整体强度不足,建筑物震动或在大风中摆动;由于结构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系统载荷不足,造成建筑物局部或全部坍塌。包括墙体裂缝和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和变形裂缝。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差,屋面渗漏、厨房和卫生间水平渗漏和楼下垂直渗漏。4、墙是空的,墙皮脱落。墙内各砌块、层之间连接不良,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脱落。5、隔音隔热效果差。隔墙和楼板的隔音减震效果不好,不能满足隐私的要求;屋顶和外墙冬季降温快,夏季升温快,达不到保温隔热的要求。6、门窗密封性差,变形。房屋密封不良,部分材料或整体变形。七、上下水跑冒滴漏。跑冒滴漏现象浪费资源,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形成的原因在于上下水管道水平、垂直设计不合理,水龙头、抽水马桶等质量差。水、电、暖、气设计位置不合理。包括水池、浴缸、蹲便器、水表、地漏、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电表、散热器、燃气灶、燃气表等。9、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质量不合格。如楼梯间位置不方便、楼梯宽度过小、电梯运行质量不稳定、公共照明设施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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