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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账。承包前企业占用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列为国家资金。承包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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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主管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经理)或其他副厂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降级、减薪或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有关各司局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办法侵犯企业自主权的,企业可以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或部领导投诉,经核实后,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发布前的部颁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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