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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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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城镇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该单位的职工总工资额的2%进行缴费,员工则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社会团体,皆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的工资总额2%缴费,该专职人员需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
国务院的会议后,失业保险的缴费有所下降,调整后的缴费制度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按月缴纳(2009年5月更改为2%)。 2.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咸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过目前国家正在逐步降低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目前大部分省份,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不超过工资的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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