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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采取书面审查方法,正如行政复议的审理层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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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行政复议档案顺序的内容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1)永久保管:涉及房屋、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不动产权益的案件;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案件。 (2)长期保管: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案件;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3)短期保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终止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
行政复议是本人对政府所做的决定不服而向其上级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复议级别是从县级政府,到市级,省级,中央逐渐上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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