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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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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保护身份权,是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资格。案例2012年底,谢某和张某一起住在某县某乡某亭。张某于2013年10月生下一名男婴小明。经过DNA鉴定,谢某和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母亲。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小明的经济能力,谢某以2、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小明。同年11月29日,某县公安局逮捕了谢某。2013年12月4日,某县公安局和民政局将小明送往某市儿童福利院。谢某于2014年1月4日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宁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6日前往谢某浙江老家,找到母亲陈某。陈某说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抚养能力,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小明的母亲张某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称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2020年1月3日,某市社会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为小明监护人。经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小明的生理父亲,有义务抚养小明,但将小明出售给他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小明的生物母亲张,因为是精神病人,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张的直系亲属都表示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因此,法院支持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的申请和张的监护权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经民政局批准,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养育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某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最有利于其。因此,法院支持某市社会福利院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某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一是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二、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因此根据上述法条,变更的程序为:(一)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二)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外,还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变更,也就是说要是父母双方私下进行孩子抚养权变更的话,这样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网站进行咨询。
能变更监护人。当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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