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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戒指首饰等彩礼在以下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1、以离婚为前提,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以离婚为前提,婚前给付并...
1、夫妻离婚财产首饰的处理方式为:按照个人或者共同财产分割均可。在司法实践中,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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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戒指应属于婚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结婚戒指是男方婚前购买的,是婚前赠与。一经给付,即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女方有严重侵害男方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不履行对其的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男方不可以撤销结婚戒指的赠与。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结婚戒指仅归女方个人使用,是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此类推,女方的其他首饰等也是个人财产。 二、结婚戒指应当考虑作为“彩礼”的性质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归为“彩礼”来考虑,按“彩礼”的规定来进行分割。彩礼是我国延续前年的婚嫁习俗,但是因为彩礼有时候是男方迫不得已给付,且可能涉及金额巨大,所以我国法律有特地规定其返还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双方仅仅是已经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彩礼是婚前给付且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可以判决返还。但是,如果已经结婚一年以上的,通常不予返还。对于结婚戒指在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在目前主要有上述两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结婚戒指是赠与的财产,作为女方个人财产认定,不须返还男方。所以,一般结婚戒指是不可以追回的,奉劝一句,在婚姻面前,又何须如此小气,有伤大雅呢。
夫妻离婚财产首饰可采取的处理方式为: 1、若认定是婚前男方家给的聘礼,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女方家给的陪嫁首饰,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3、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该均等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做分割。
如果个人购买的首饰属于个人财产,在现实中没有异议。很多时候,男人为女人买的珠宝可能是一件礼物或礼物,等等。那么如何确定这部分呢?可以自由处理。礼品和首饰属于彩色礼品范畴。一般情况下,离婚是不支持退还礼物的。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退还礼品。”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的几个问题(2)”规定:“当事人请求返回定制的礼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它如果是发现在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没有经历婚姻登记手续(2)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不生活在一起;(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第一款的规定(2)和(3)前款规定应当接受双方的离婚“从上面的条款,可以看出双方获得结婚证书和一起生活在一起生活只有送礼行为导致付款的困难生活符合送礼的回归的条件。(三)婚前支付使支付人生活困难。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之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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