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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书》发行公司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书》号码的证明书。 2、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验证情况实际重新发行,同时注册记录。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一、出生证明-补办证明:申请人(父亲或母亲)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证明,所有证明中的姓名必须与户口簿相同。二、出生证明-补办机构:如果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因盗窃或原始凭证丧失,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户口簿及原签字单位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三、出生证明-办理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号作废;(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必须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子女未报户口的证明;(3)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经核实,给予补发,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出生医学证明》第七条例》: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弃婴,由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应到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办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持证人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等出具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的证明材料;(二)接生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三)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已报或未报户口的证明;(四)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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