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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因而,房产税是需要每年缴纳的。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
1、我国正在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截止目前不征收遗产税。 2、完善房产保有、交易等环节税收制度,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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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立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遗产税立法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纳税义务人 总遗产税制,理论上的纳税人为被继承人。各国通常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也应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参照已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在我国境内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包括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和遗嘱管理人。 2、征税对象 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关于遗产税征税对象的通行规定;二是要立足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状,以保证征税对象设置的合理性。按照上述要求,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设定为财产所有人或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例如银行存款、交通工具、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有价证券、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我国在未来的遗产税立法中应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列入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之中。 3、扣除项目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确保遗产税立法政策目标的实现,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中应规定必要的扣除项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扣除项目具体包括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墓地费;公益捐赠;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合法债务;合理数量的生产经营性遗产;配偶继承以及其它扣除。 4、起征点 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冲突,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为了充分、合理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在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中规定适当的起征点。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应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并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于贫富标准认识上的差异,我国遗产税初征阶段的起征点应在80万-120万之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高起征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低起征点,同时该起征点也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加以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减少遗产税征管阻力。
中国遗产税尚未普遍征收,部分地方试点征收,如深圳。深圳试点政策大致如下: 资产总和在80万—200万的,征收额为20%后再减扣除数5万(如100万对应征遗产税:100万*20%-5万=15万); 资产总和在1000万以上的,征收额为50%后再减扣除数175万(如1500万对应税收:1500万*50%-175万=575万)。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遗产税如何征收2013年9月23日,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周一在一次讲座上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这是业内专家首次透露遗产税进程。征收遗产税恐怕是大势所趋,从各国征收情况、二次分配、鼓励创业等均需要推出遗产税,推进遗产税一直在议程之中,2013年2月5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明确表明: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政府从未说过不征收,只是要在恰当时机推出。所谓恰当,前提是要厘清以下几个疑团。任何重要的税收都会引发对公共财政的质疑,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建立详尽、透明、便于监督的公共财政体系。我国目前有相当大部分属于家族养老模式,征收遗产税将引发养老担忧,政府在征收遗产税的同时,应公布未来切实可行的养老改革方案,以杜绝民众的后顾之忧。遗产税是国税还是地税?如果按照国际惯例,当为国税,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依赖房地产,如果在税收改革中地方没有长期的可以依靠的税种,征收遗产税赶跑富裕群体,会倒逼地方政府成为大地主和山大王。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按照2004年9月公布的《遗产税条例草案》第七条,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目前居民最大宗的投资品是房地产,市价低于20万的房产如凤毛麟角,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与遗产税相关。今年3月2日,北京师范大学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中期成果报告,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征收,也就是最迟在2015年征收,起征点定为500万元。如果以平均工资每年速度作为货币实际贬值速度,2013年的500万元在2015年实际为551万元左右。起征点是否需要与货币贬值速度挂钩,以实现真正的公平?美国的遗产税起征点在不断提升,从十年前的60几万美元到现在的500万美元。征收遗产税风声乍起,规避现象已经发生,在信用不彰的社会中,如何堵住征收时的漏洞,以免老实人吃亏?对于富裕人群而言,规避遗产税非常容易。富豪用开办企业的方式向海外转移资产,不仅不会受到惩罚,还会得到鼓励。我国富豪无论是实体、金融还是娱乐行业,有多少还保留本国国籍,是一个大大的问号。我国香港地区开征遗产税导致移民潮,不得不在2006年取消遗产税,但香港富豪通过信托基金、通过全球投资等渠道避税,恐怕也将重现内地。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移民潮方兴未艾,遗产税不过增添了一枚小小的砝码而已。购买高额保单也是规避遗产税的有效途径。我国关于保险避税的相关法律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赔款并不特指人寿保险,而是全部的保险赔款。去年十二月,曾有传闻深圳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包括开征遗产税,当时央视《经济信息联播》采访了深圳多家保险公司,咨询“保险避税”的企业主明显增多,一些具备这种可能性的保险业务也开始火爆起来。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现在来规避遗产税买这种险的人太多了,12月14号那一天就20个小时卖了2.5个亿的那个(保险),业内估计,比平时有三分之一以上业务的提升。开征遗产税能征到多少遗产税暂且不论,将带火保险业务是不争的事实。其他国际通用的避税方式,包括家族信托基金,以及设立慈善基金。华人圈中富裕家族基金不在少数,一些投资机构专门服务于这些家族。国际上最负盛名的是罗斯柴尔德家族,两百年来财产不散,家族基金会以及出色的投资能力功不可没。设立慈善基金是转移财富的好办法,富人慈善当然是好事,比尔盖茨与巴菲特均大笔投入慈善事业,我国如牛根生等也大笔捐赠。不过,考虑到慈善乱相,捐赠避税在后台拿回,对这些人又该怎么办?本国文化讲究养儿防老、财产传儿,遗产税的潜台词是公民社会化,让政府与市场解决养老问题,建立相对公平的社会,以防贫困代际传递。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果上述基本问题得不到解决,将出现以下现象,移民潮继续,资产全球配置,保险大卖,各种基金层出不穷。征收遗产税本是为了公平,不料歪打正着成为金融与投资的促进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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