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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有公司登记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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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起人、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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