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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股转让是新规定吗?

2021-11-22
所谓空股,通常称为未付资本的股权。 只要双方都知道空股存在的事实,受让人自愿承担补足空股出资的责任,并不损害他人利益,反而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维护性。 除非空股股权转让人隐瞒空股的事实,受让人因此受到欺诈,否则,不宜仅以空股为由即判定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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