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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因此,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或认定错误的有权更正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予以更正。至于法院是否采纳检察院的意见则要另谈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6月9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利、全面实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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